古代女囚小說活地獄
㈠ 揭秘明清女囚的悲慘命運:去衣受杖侮辱人格!
在明清兩代,一個女人因為各種原因淪為女囚,則不但失去自由,還會受到各種極不人道刑罰,人格備受侮辱。
古代有一種使用非常廣泛的刑罰:杖刑,即通常所說的「打 *** 」。明清兩代依然保持著杖刑,而且更為變態。變態在哪裡呢?如果遇到受刑者是涉嫌犯了通姦等罪行的女囚,則必須「去衣受杖」。也就是說,要脫去衣物裸體受刑。
我不清楚為什麼要這樣規定。但它的危害顯而易見。它不但給予女囚巨大的人身痛苦,還給女囚製造了巨大的精神痛苦。在貞操觀念十分濃厚的明朝和清朝,遇到這樣的情況,女囚難以承受人格侮辱,有的當場碰死,有的回了家後就自殺而亡,造成了一幕幕人間悲劇。
「去衣受杖」僅僅是針對普通老百姓嗎?非也。官員犯事,家裡的妻子和女兒同樣會受到這種人格侮辱。
明朝嘉靖年間,直浙總督胡宗憲忠心為國,抗倭有力。但由於受到嚴嵩案的牽連,被罷免一切職務,押解進京。期間,他的妻子和女兒在杭州被拘捕,就受到這樣的侮辱。
到了清代,讓女囚裸體受杖的做法愈演愈烈。乾隆時期,平陽縣令朱樂在任職期間特製厚枷大棍,常對犯人施用嚴刑,對 *** 案件更不放鬆。有一次審問一名 *** ,命令衙役把她 *** 衣服以杖責,又讓衙役用杖頭捅入 *** 的下部。朱樂得意地說:「看你還怎麼接客!」
清代學者俞樾曾記載了這樣一件事情。
當時某地有一位年輕縣令。他為人輕浮佻達,最喜歡談論桃色新聞。他審理案件,發現有涉及到男女關系方面內容的,就故意牽扯,一定要定為 *** ,然後將婦女裸體行杖。
他常對人說:「刑律上明文規定,婦女犯罪應決杖者,『奸者去衣,餘罪單衣決定,婦女犯罪應決罰』。行杖時是打臀部的,所謂單衣就是單褲,去衣當然就是去褲了。」別人辯不過他,他一直堅持這樣做。
好在「善有善報,惡有惡報」。後來,這位縣令因犯了貪污罪,被判決處死。他的家產被朝廷沒收,妻子則流落為娼。許多人都說,這是他裸杖婦女的報應。
但是,真正堪稱地獄的則是監獄。而在監獄裡面受難最深的,則是女囚了。與在監獄里受的折磨相比,在大堂之上的「去衣受杖」還真算不了什麼。
明清時代的監獄裡面,都是男女混居。女囚進入裡面,往往成為獄吏、牢子們 *** 的對象。
話又說回來,監獄裡面的黑暗,朝廷又不是不知道。而且實事求是講,古代對將婦女收進監獄,採取了較為慎重的態度。
明朝的《大明律》「婦人犯罪」條中規定:婦女除犯死罪及奸罪要入監收禁外,其他犯罪一概交丈夫或親屬收管,聽候傳喚,不得入獄監禁。清朝法律也有大致相同的條文。
對於已經關進監獄的女囚,法律也進行了保護。明清法律都明文規定,奸 *** 犯的,要處以杖一百、徒三年;弱奸者要處絞刑。只不過在實際操作中,這些法律規定不免成為一紙空文。
進了監獄的女囚命運到底如何?清朝文人李伯元寫了一部小說《活地獄》,裡面有較為詳細的描繪,深刻揭露了清朝監獄的黑暗殘酷,大家可以搜來看看。
㈡ 誰有女囚類的小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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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篇:
《妾非妾》(完)作者:路邊
暴帝囚後
梨花滿地不開門
蛇王的囚妃
還有N多
現代篇:
《逃脫》
s系雙胞胎
囚愛替身娃娃
囚禁在閣樓的女人
囚母
心禁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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㈢ 古代逼人的酷刑有哪些
「凌遲」酷刑,亦作「陵遲」,是指山陵斜坡逐漸低下, 含有慢慢之意,又俗稱為「剮」。因其規例在千刀之上,「凌遲」 還可通稱為「千刀萬剮」。唐律尚無「凌遲」,五代才特置。 馬端臨《文獻通考》說宋代中後期始用「凌遲」,但不常用。《 宣和遺事》記章敦在越州時,專事慘刑,有「刀掊」、「釘手足」、 「剝皮」、「斬頸」、「拔舌」,但不見「凌遲」。元代「凌遲」 載於法典刑律,具體行刑較少。 只是到了明代,「凌遲」用語頻繁起來,較為典型的是明代《 瑞嚴公年譜》、《漁樵話鄭本末》,其中對「凌遲」的詳述, 使人見其具體步驟—— 「凌遲」時搭起一座棚子,棚前豎起一根上有分叉的粗木桿, 劊子手手持磨得鋒快的鐵鉤、利刃,三聲炮響後便開始, 規例是3357刀,每十刀一歇,一吆喝,剮得肌肉如大指甲片, 一條一縷,密麻叢集,猶如刺蝟。初動刀時,血流寸許, 再動刀則無血了。主要是因受刑者受驚,血俱入小腹、小腿肚, 剮畢開膛,血都從這里流出去了。「凌遲」後將受刑者五臟、軀體、 頭都吊在桿上示眾,監刑官舞紅旗,策快馬,飛馳宮中, 向皇帝報告刀數…… 對犯人採取這樣厲害的「凌遲」,是因明初朱元璋就執刑甚嚴, 當時官員們竟用鳩血染衣帶,一有捕拿,即吮帶死, 以免受酷刑折磨。據《明史》、《明實錄》, 當時刑法無所不用其極: 朱有熺以掠食人肝腦為能事,朱憲逼奸婦女或生置棺中燒死, 或手刃剔其臂肉,剜目耳。還有的活埋露首,使其慢死, 或讓受刑人吃自己兒子被割下的鼻、舌。朱國楨《涌幢小品》 說兩廣都督韓觀殺人成性,竟用人皮當坐褥,吃人眼。夏允彝《 倖存錄》說一徐姓術士,因罵魏忠賢被捕,手足被釘在門板上, 遍體澆上瀝青,用椎敲,一會兒舉體皆脫,其皮殼儼若一人…… 人皮 祝允明《野記》中的有關記載更讓人慘不忍睹: 高皇惡頑民竄逃緇流,聚犯者數十人,掘泥埋其頭,十五並列, 特露其頂,用大斧削去,一削去數顆頭,謂之「鏟頭會」。 國初重辟,凌遲處死外,有「刷洗」,裸置鐵床,沃以沸湯, 以鐵刷刷去皮肉。有「梟令」,以鉤鉤背懸之。有「稱竿」, 縛置竿彼末,懸石稱之。有「抽腸」,亦掛架上,以鉤入穀道, 鉤腸出,卻放彼端石,屍起腸出。 即使一般的刑法,執行起來也十分殘酷。如《詔獄慘言》, 記敘明代鎮撫最為普通的五種刑具:一種是「械」。堅木製成, 長一尺五寸,闊四寸多,中鑿兩孔,著臂上,就是受刑時也不脫, 殺人最便利。一種是「鐐」。鐵制,又稱「鋃鐺」。長五六尺, 盤左腳上,因右腳受刑不方便。 一種是「棍」。楊、榆木製成,長五尺,曲如匕,執手處, 大似人小指,著肉處徑可八九分。每用棍,用繩束其腰, 二人踏繩的兩端,使受刑人不得轉側。又用繩系兩腳,一人負之背, 使不得伸縮。 一種是「拶」。楊木製成,長尺余,徑四五分。每用拶, 兩人扶受刑者起,跪在索上,力束木的兩端,隨即用棍左右敲, 使受刑者更加痛苦。 一種是「夾棍」。楊木製成,長三尺余,去地五寸多,貫以鐵條, 每根中各綁拶三副。凡夾人,則直豎其棍,一人扶之,安足其上, 急束繩索,仍用棍一具,交足之左,使受刑者不能移動。 又用一根長六七尺、圍四寸以上的大杠,從右邊猛力敲足脛, 使足流血灑地…… 這幾種刑具,是中國古代刑法中最基本的,看來簡單, 但用起來極苦,如明人所說:「棍則痛入心脾,每一下著骨, 便神魂飛越矣!」燕客《天人合征紀實》敘楊漣、魏大中等「 六君子」在獄中受「棍刑」,毒打30棍,股肉就已經腐爛了, 只得用帛急忙纏上。尤其是「受全刑」,即械、鐐、棍、拶、 夾棍等刑具同時上,被《明史·刑法志三》稱為:「五毒備具, 呼暴聲沸然,血肉潰爛,宛轉求死不得。」 以至在明代,許多來到中國的外國人, 給他們感觸最深的就是這幾種刑具和酷刑:阿里·阿克巴爾《 中國紀行》說中國犯人在監獄中: 帶著鐐銬和鏈子,固定在鐵樁上,頭發也被拴在鐵釘上。 即使這樣還不讓他們自在,他們的腳被板夾住, 背上和胸上纏著100碼長的鏈子和刑具,恐怕要壓斷了肋骨。 帶著鐐銬和鏈子的犯人,被強力推進高度只有一臂長, 三角形的又小又窄的籠子里時,「 為了關上籠子把他的頭壓低到和四肢擠在一起, 好像沒有骨頭的一堆肉塞在籠子里,打開籠子後, 這個人帶著鏈子和鐐銬被拉上來時,使我們嚇掉了魂」。 克路士《中國志》這樣說道:犯人「把指頭放在棍里, 然後使勁拉繩子使骨頭嘎扎作響」,「足刑很厲害和痛苦, 刑具是兩塊方木條,約四拃長,一邊用一根絞鏈連接。 他們拿繩系在另一側,足踝夾在中間。他們用槌子打木條頭」。 拉達《記大明的中國事情》記載: 官員一聲吆喝,五六名劊子手就撲向可憐的犯人, 馬上把他按到地上,扒掉他的褲子。他這樣面朝下爬著, 一名劊子手緊緊按住他的腳,另一個按頭, 再一個高舉上述的竹板或棍子,使勁打他大腿後的肉, 直打到叫住手為止。他們每打五下,便轉過身子好打另一邊。 這時候,另一名劊子手跪著大聲報打的次數,那簡直太野蠻, 挨過六十下的人難逃一死。 這三位外國人看到的只不過是明代最最普通的刑法, 但已使人真切感到其刑的殘酷了!這些酷刑一般來講, 主要是對下層官吏和平民施行的,特別是對那些「犯上作亂」者。 清嘉慶八年(1803), 因刺嘉慶而被當場捉住的內務府廚役陳德, 在審訊時就已經是徹夜熬問,擰耳跪煉,掌嘴板責,刑夾押棍…… 經嘉慶親審,陳德被處以「凌遲」。據燕北老人《 清代十三朝宮闈秘史》載: 執行時,從陳德的耳、鼻、乳割起,左右臂上碎割,成魚鱗形狀。 然後再右臂,再胸和背。一開始還見血,過一會兒血流盡了, 只流黃水。當割完上身時,陳德忽然張開眼睛叫道:「快些。」 監刑者卻說:「上有旨,令爾多受些罪。」仍慢慢碎剮陳德! 以仁義自我標榜的嘉慶,對「大逆不道」者是從不心慈手軟的, 對陳德的「凌遲」, 充分暴露了統治者對反抗者所能夠採取的極端的報復手段。 可是把所有的酷刑,都用「階級斗爭與壓迫」來概括, 是有失偏頗的。因為像晉靈公從台上彈人,觀其避丸巢; 王元吉當街而射,觀人避箭;妲己置蠆盆,觀其楚毒以為樂; 齊後主置蠍浴斛,令人裸浴,觀其叫號則大喜…… 這些並沒有直接刑事緣由的酷虐之刑,並不是階級的、政治的影響, 而是一種野蠻的文化觀念的表示。《通典》 記錄北齊時對濫劣秀才飲一斗墨水的懲罰,就很能說明這個問題。 明代小說《封神演義》描繪了所謂的「炮烙」:「約高二丈, 圓八尺,上、中、下用三火門,將銅造成,如銅柱一般, 里邊用炭火燒紅」,人被剝去衣服,「將鐵索纏身,裹圍銅柱之上, 只炮烙四肢筋骨,不須臾,煙盡骨消,盡成灰燼」。 但此酷刑並非用於反抗的平民,而是對付臣僚。徐學聚《國朝典匯》 說嘉靖年間朱觀淫戲無度,常使男女裸體群浴,無復人禮,「 左右有陰議及色忤者」,他就加用「炮烙」。 這表現了一種殘忍的文化心態。而東林黨人左光斗,也受「炮烙」, 顧公燮《消夏閑記摘抄》說他「面額焦爛不可辨,左膝以下, 筋骨盡脫矣」。這卻是階級內部不同政治派別的斗爭所造成的。 所以,對酷刑要具體分析。而且,酷刑也不是單純為摧殘皮肉而設, 酷刑施行的主要目的是警告,是示法。 《草木子余錄》記述朱元璋嚴於吏治,「凡守令貪酷者, 許民赴京陳訴。贓至六十兩以上者,梟首示眾,仍剝皮實草。 府州縣衙之左,特立一廟,以祀土地,為剝皮之場,名曰皮場廟。 官府公座旁,各懸一剝皮實草之袋,使之觸目驚心」。 這一慘無人道的酷刑, 從本質上講是統治者企圖以殘忍手段奴役下屬的意識的投影, 但它冠冕堂皇地歸入了法制的軌道之中, 這在客觀上對貪污受賄的官員還是有很大的震懾作用的, 就像歷史學家分析的那樣:明初吏治之所以較好,這與朱元璋常用、 大用酷刑,也有一定的關系。為了使更多的人服服帖帖, 古代統治者將酷刑的主要目標定在平民百姓身上, 這一現象在清代尤為突出。張集馨《道咸宦海見聞錄》, 真實地記述了道光年間四川的酷刑:監獄里的犯人,有的裝入籠內, 一日而斃,有的則用鍋煮,「慘酷不可言狀」。如捉到造反的「匪」 ,不問真偽,先打400小板,還有重打二三千小板再訊供, 罪名莫定,就在大堂上打死,腦裂骨折……由於酷刑濫施, 甚至錯捉入獄的人,也往往被屈打成招。 清代劉省三所寫的公案小說集《躋春台》,其中有一篇《雙冤報》, 就描述了王氏和魏有仁這對男女表親,在酷刑下被迫屈招的情形: 釘竹簽十指鮮血噴,痛得奴死去又還魂。不招供太爺刑法狠, 招得來又辱了先靈。……不得已把供來招認……這一陣夾得魂飛盡, 痛得我屎尿一齊傾。想不招表嫂已招認,要辯脫除非問閻君。 因姦淫謀毒表弟,大老爺施恩快松刑。 清代的官吏還挖空心思,不斷在刑具上「推陳出新」。 李伯元所寫的《活地獄》, 就較典型地反映出了由於刑具的厲害而造成的殘酷景象:如,「 一雙鐵鞋,放在火里燒紅,著在腳上,這叫『紅綉鞋』」。 其實這是明代天啟年間魏忠賢的義子許顯純發明的「紅綉鞋」 的延續。還有「過山龍」,「是叫錫匠打一個彎曲的管子, 扯直了要夠二丈多長,把犯人赤剝了,用管子渾身上下盤了起來, 除掉心口及下部兩處。錫管子上邊開一個大口,下邊開一個小口, 用百沸的滾水,從這頭澆進去,周流滿身,從那頭淌出去。 這個開水,卻不可間斷」。 這與謝肇淛《文海披沙》 所說的萬曆時福建某官府中盤在犯人腰間的「錫蛇」是一樣的。 審訊犯人時往「錫蛇」的空心裡灌開水,犯人受不住燙,只好屈招… …相形之下,清代「過山龍」要比明代的「錫蛇」更殘酷, 這是一個總的趨勢。 再如行刑時最常用的板子。《活地獄》中已出現了鐵板子, 用它打人,「打上十幾板子,大腿上的肉都會一片片的飛起來, 連肉帶血飛的滿處都是。等到打至十幾下,肉已飛完,便露出骨頭。 他此時便吩咐掌刑的,不要拿板子平打,卻用板子橫在大腿上亂敲, 砍的骨頭殼殼的響。有的還將骨頭打開,骨髓標出來好幾尺遠……」 通過打板子這一在古代最為常見的刑罰,人們看到的是殘酷! 這也正是李伯元創作《活地獄》的用意, 旨在揭露清代官府衙門像地獄一樣……
㈣ 請問古代有哪些刑訊逼供的酷刑(詳情)
「凌遲」酷刑,亦作「陵遲」,是指山陵斜坡逐漸低下,含有慢慢之意,又俗稱為「剮」。因其規例在千刀之上,「凌遲」還可通稱為「千刀萬剮」。唐律尚無「凌遲」,五代才特置。馬端臨《文獻通考》說宋代中後期始用「凌遲」,但不常用。《宣和遺事》記章敦在越州時,專事慘刑,有「刀掊」、「釘手足」、「剝皮」、「斬頸」、「拔舌」,但不見「凌遲」。元代「凌遲」載於法典刑律,具體行刑較少。
只是到了明代,「凌遲」用語頻繁起來,較為典型的是明代《瑞嚴公年譜》、《漁樵話鄭本末》,其中對「凌遲」的詳述,使人見其具體步驟——
「凌遲」時搭起一座棚子,棚前豎起一根上有分叉的粗木桿,劊子手手持磨得鋒快的鐵鉤、利刃,三聲炮響後便開始,規例是3357刀,每十刀一歇,一吆喝,剮得肌肉如大指甲片,一條一縷,密麻叢集,猶如刺蝟。初動刀時,血流寸許,再動刀則無血了。主要是因受刑者受驚,血俱入小腹、小腿肚,剮畢開膛,血都從這里流出去了。「凌遲」後將受刑者五臟、軀體、頭都吊在桿上示眾,監刑官舞紅旗,策快馬,飛馳宮中,向皇帝報告刀數……
對犯人採取這樣厲害的「凌遲」,是因明初朱元璋就執刑甚嚴,當時官員們竟用鳩血染衣帶,一有捕拿,即吮帶死,以免受酷刑折磨。據《明史》、《明實錄》,當時刑法無所不用其極:
朱有熺以掠食人肝腦為能事,朱憲逼奸婦女或生置棺中燒死,或手刃剔其臂肉,剜目耳。還有的活埋露首,使其慢死,或讓受刑人吃自己兒子被割下的鼻、舌。朱國楨《涌幢小品》說兩廣都督韓觀殺人成性,竟用人皮當坐褥,吃人眼。夏允彝《倖存錄》說一徐姓術士,因罵魏忠賢被捕,手足被釘在門板上,遍體澆上瀝青,用椎敲,一會兒舉體皆脫,其皮殼儼若一人……
人皮
祝允明《野記》中的有關記載更讓人慘不忍睹:
高皇惡頑民竄逃緇流,聚犯者數十人,掘泥埋其頭,十五並列,特露其頂,用大斧削去,一削去數顆頭,謂之「鏟頭會」。國初重辟,凌遲處死外,有「刷洗」,裸置鐵床,沃以沸湯,以鐵刷刷去皮肉。有「梟令」,以鉤鉤背懸之。有「稱竿」,縛置竿彼末,懸石稱之。有「抽腸」,亦掛架上,以鉤入穀道,鉤腸出,卻放彼端石,屍起腸出。
即使一般的刑法,執行起來也十分殘酷。如《詔獄慘言》,記敘明代鎮撫最為普通的五種刑具:一種是「械」。堅木製成,長一尺五寸,闊四寸多,中鑿兩孔,著臂上,就是受刑時也不脫,殺人最便利。一種是「鐐」。鐵制,又稱「鋃鐺」。長五六尺,盤左腳上,因右腳受刑不方便。
一種是「棍」。楊、榆木製成,長五尺,曲如匕,執手處,大似人小指,著肉處徑可八九分。每用棍,用繩束其腰,二人踏繩的兩端,使受刑人不得轉側。又用繩系兩腳,一人負之背,使不得伸縮。
一種是「拶」。楊木製成,長尺余,徑四五分。每用拶,兩人扶受刑者起,跪在索上,力束木的兩端,隨即用棍左右敲,使受刑者更加痛苦。
一種是「夾棍」。楊木製成,長三尺余,去地五寸多,貫以鐵條,每根中各綁拶三副。凡夾人,則直豎其棍,一人扶之,安足其上,急束繩索,仍用棍一具,交足之左,使受刑者不能移動。又用一根長六七尺、圍四寸以上的大杠,從右邊猛力敲足脛,使足流血灑地……
這幾種刑具,是中國古代刑法中最基本的,看來簡單,但用起來極苦,如明人所說:「棍則痛入心脾,每一下著骨,便神魂飛越矣!」燕客《天人合征紀實》敘楊漣、魏大中等「六君子」在獄中受「棍刑」,毒打30棍,股肉就已經腐爛了,只得用帛急忙纏上。尤其是「受全刑」,即械、鐐、棍、拶、夾棍等刑具同時上,被《明史·刑法志三》稱為:「五毒備具,呼暴聲沸然,血肉潰爛,宛轉求死不得。」
以至在明代,許多來到中國的外國人,給他們感觸最深的就是這幾種刑具和酷刑:阿里·阿克巴爾《中國紀行》說中國犯人在監獄中:
帶著鐐銬和鏈子,固定在鐵樁上,頭發也被拴在鐵釘上。即使這樣還不讓他們自在,他們的腳被板夾住,背上和胸上纏著100碼長的鏈子和刑具,恐怕要壓斷了肋骨。帶著鐐銬和鏈子的犯人,被強力推進高度只有一臂長,三角形的又小又窄的籠子里時,「為了關上籠子把他的頭壓低到和四肢擠在一起,好像沒有骨頭的一堆肉塞在籠子里,打開籠子後,這個人帶著鏈子和鐐銬被拉上來時,使我們嚇掉了魂」。
克路士《中國志》這樣說道:犯人「把指頭放在棍里,然後使勁拉繩子使骨頭嘎扎作響」,「足刑很厲害和痛苦,刑具是兩塊方木條,約四拃長,一邊用一根絞鏈連接。他們拿繩系在另一側,足踝夾在中間。他們用槌子打木條頭」。
拉達《記大明的中國事情》記載:
官員一聲吆喝,五六名劊子手就撲向可憐的犯人,馬上把他按到地上,扒掉他的褲子。他這樣面朝下爬著,一名劊子手緊緊按住他的腳,另一個按頭,再一個高舉上述的竹板或棍子,使勁打他大腿後的肉,直打到叫住手為止。他們每打五下,便轉過身子好打另一邊。這時候,另一名劊子手跪著大聲報打的次數,那簡直太野蠻,挨過六十下的人難逃一死。
這三位外國人看到的只不過是明代最最普通的刑法,但已使人真切感到其刑的殘酷了!這些酷刑一般來講,主要是對下層官吏和平民施行的,特別是對那些「犯上作亂」者。清嘉慶八年(1803),因刺嘉慶而被當場捉住的內務府廚役陳德,在審訊時就已經是徹夜熬問,擰耳跪煉,掌嘴板責,刑夾押棍……經嘉慶親審,陳德被處以「凌遲」。據燕北老人《清代十三朝宮闈秘史》載:
執行時,從陳德的耳、鼻、乳割起,左右臂上碎割,成魚鱗形狀。然後再右臂,再胸和背。一開始還見血,過一會兒血流盡了,只流黃水。當割完上身時,陳德忽然張開眼睛叫道:「快些。」監刑者卻說:「上有旨,令爾多受些罪。」仍慢慢碎剮陳德!
以仁義自我標榜的嘉慶,對「大逆不道」者是從不心慈手軟的,對陳德的「凌遲」,充分暴露了統治者對反抗者所能夠採取的極端的報復手段。可是把所有的酷刑,都用「階級斗爭與壓迫」來概括,是有失偏頗的。因為像晉靈公從台上彈人,觀其避丸巢;王元吉當街而射,觀人避箭;妲己置蠆盆,觀其楚毒以為樂;齊後主置蠍浴斛,令人裸浴,觀其叫號則大喜……這些並沒有直接刑事緣由的酷虐之刑,並不是階級的、政治的影響,而是一種野蠻的文化觀念的表示。《通典》記錄北齊時對濫劣秀才飲一斗墨水的懲罰,就很能說明這個問題。
明代小說《封神演義》描繪了所謂的「炮烙」:「約高二丈,圓八尺,上、中、下用三火門,將銅造成,如銅柱一般,里邊用炭火燒紅」,人被剝去衣服,「將鐵索纏身,裹圍銅柱之上,只炮烙四肢筋骨,不須臾,煙盡骨消,盡成灰燼」。但此酷刑並非用於反抗的平民,而是對付臣僚。徐學聚《國朝典匯》說嘉靖年間朱觀淫戲無度,常使男女裸體群浴,無復人禮,「左右有陰議及色忤者」,他就加用「炮烙」。這表現了一種殘忍的文化心態。而東林黨人左光斗,也受「炮烙」,顧公燮《消夏閑記摘抄》說他「面額焦爛不可辨,左膝以下,筋骨盡脫矣」。這卻是階級內部不同政治派別的斗爭所造成的。
所以,對酷刑要具體分析。而且,酷刑也不是單純為摧殘皮肉而設,酷刑施行的主要目的是警告,是示法。
《草木子余錄》記述朱元璋嚴於吏治,「凡守令貪酷者,許民赴京陳訴。贓至六十兩以上者,梟首示眾,仍剝皮實草。府州縣衙之左,特立一廟,以祀土地,為剝皮之場,名曰皮場廟。官府公座旁,各懸一剝皮實草之袋,使之觸目驚心」。
這一慘無人道的酷刑,從本質上講是統治者企圖以殘忍手段奴役下屬的意識的投影,但它冠冕堂皇地歸入了法制的軌道之中,這在客觀上對貪污受賄的官員還是有很大的震懾作用的,就像歷史學家分析的那樣:明初吏治之所以較好,這與朱元璋常用、大用酷刑,也有一定的關系。為了使更多的人服服帖帖,古代統治者將酷刑的主要目標定在平民百姓身上,這一現象在清代尤為突出。張集馨《道咸宦海見聞錄》,真實地記述了道光年間四川的酷刑:監獄里的犯人,有的裝入籠內,一日而斃,有的則用鍋煮,「慘酷不可言狀」。如捉到造反的「匪」,不問真偽,先打400小板,還有重打二三千小板再訊供,罪名莫定,就在大堂上打死,腦裂骨折……由於酷刑濫施,甚至錯捉入獄的人,也往往被屈打成招。清代劉省三所寫的公案小說集《躋春台》,其中有一篇《雙冤報》,就描述了王氏和魏有仁這對男女表親,在酷刑下被迫屈招的情形:
釘竹簽十指鮮血噴,痛得奴死去又還魂。不招供太爺刑法狠,招得來又辱了先靈。……不得已把供來招認……這一陣夾得魂飛盡,痛得我屎尿一齊傾。想不招表嫂已招認,要辯脫除非問閻君。因姦淫謀毒表弟,大老爺施恩快松刑。
清代的官吏還挖空心思,不斷在刑具上「推陳出新」。李伯元所寫的《活地獄》,就較典型地反映出了由於刑具的厲害而造成的殘酷景象:如,「一雙鐵鞋,放在火里燒紅,著在腳上,這叫『紅綉鞋』」。其實這是明代天啟年間魏忠賢的義子許顯純發明的「紅綉鞋」的延續。還有「過山龍」,「是叫錫匠打一個彎曲的管子,扯直了要夠二丈多長,把犯人赤剝了,用管子渾身上下盤了起來,除掉心口及下部兩處。錫管子上邊開一個大口,下邊開一個小口,用百沸的滾水,從這頭澆進去,周流滿身,從那頭淌出去。這個開水,卻不可間斷」。
這與謝肇淛《文海披沙》所說的萬曆時福建某官府中盤在犯人腰間的「錫蛇」是一樣的。審訊犯人時往「錫蛇」的空心裡灌開水,犯人受不住燙,只好屈招……相形之下,清代「過山龍」要比明代的「錫蛇」更殘酷,這是一個總的趨勢。
再如行刑時最常用的板子。《活地獄》中已出現了鐵板子,用它打人,「打上十幾板子,大腿上的肉都會一片片的飛起來,連肉帶血飛的滿處都是。等到打至十幾下,肉已飛完,便露出骨頭。他此時便吩咐掌刑的,不要拿板子平打,卻用板子橫在大腿上亂敲,砍的骨頭殼殼的響。有的還將骨頭打開,骨髓標出來好幾尺遠……」
通過打板子這一在古代最為常見的刑罰,人們看到的是殘酷!這也正是李伯元創作《活地獄》的用意,旨在揭露清代官府衙門像地獄一樣……